炼石航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试行)
(2024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意见。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纳税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公允性、担保措施是否有效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