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7  沈阳化工(000698)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李忠、张羽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李忠、张羽超:

2023年1月31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或公司)发布《二〇二二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3)称,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3亿元-16.5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3.2亿元-16.7亿元。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发布《二〇二二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称,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亿元-2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6.2亿元-20.2亿元。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差异。

2023年4月29日,沈阳化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在2018至2020年度,存在原材料未及时入库和成本核算数据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沈阳蜡化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部分已收到的原材料未及时从预付款项结转至存货,部分已使用并已出售的存货成本未及时结转至营业成本的情况。同时,上述会计差错事项使沈阳蜡化2019年度少计提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更正后,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预付账款10.26亿元,调增公司2021年年初存货7.9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末存货2.36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及年末固定资产1.04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及年末未分配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润3.4亿元。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按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董事会秘书张羽超应当对上述临时报告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总会计师李忠应当对上述财务报告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总会计师李忠、董事会秘书张羽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认真整改。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公司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