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12  沈阳化工(000698)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225,366,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8,663,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6,702,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2人,代表股份6,702,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2人,代表股份6,702,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66,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51%;反对3,824,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弃权17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0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244%;反对3,824,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514%;弃权17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窦方旭 庞羽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