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纸3: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9  S*ST佳纸(000699)公司公告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7日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1 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启昕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96,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列席0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0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告编号:2023-014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告》

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0,096,33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超、万昊伟

(三)结论性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