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和相关中介机构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情况进行的介绍说明以及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2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针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名辰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名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名杰模塑有限公司、烟台名岳模塑有限公司、江阴道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阴德吉铸造有限公司、辽宁名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沈阳道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其生产经营的需要,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孙)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该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仔细核对公司2022年度财
务报表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上述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属实,公司不存在其他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145,177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0,29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23.66%,其中对全资子公司担保70,295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2、公司已有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规定和相关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了充分揭示;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全面、客观的评价了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六】关于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
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发放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
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八】关于公司 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证券投资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为无偿担保,公司不支付担保费,亦不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向银行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授权管理层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独立意见
此次授权公司管理层择机出售江苏银行股票,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经营效率、保障现金流稳定充裕,符合公司战略,公司和股东利益未受损害,对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穆 炯 祝梅红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