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3-08  厦门信达(000701)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3月6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与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当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将予及时调整。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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