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14:5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明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89人,代表股份282,875,5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270,802,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709%;网络投票的股东482人,代表股份12,073,2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5%。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84人,代表股份12,142,2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2人,代表股份12,073,2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2,024,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1%;反对50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弃权3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91,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10%;反对50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0%;弃权3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陈志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