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查股网  2023-11-16  正虹科技(000702)公司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公司内控,确保《公司章程》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文拟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四家,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3、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有利害关系的;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6、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的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叁佰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发生的总额高于叁佰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用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7、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8、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第一百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