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50 号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颜劲松、曾祥志、许冰芳、刘 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湖南正虹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 施的决定》(〔2026〕17 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3 年和2024 年分别为下游客户累计提供对外担保 1107.5 万元、2964.93 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1.4 条、第2.1.1 条第一款、第6.1.10 条第一款的规 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颜劲松、时任总裁曾祥志、时任财务总监
许冰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2 条第一款、第4.3.1 条第一款、第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 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4 月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