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 年4 月21 日,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 的《关于对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浩: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颜劲松、曾祥志、许冰芳、刘
经查,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或公 司)2023 年和2024 年分别为下游客户累计提供对外担保1,107.5 万 元、2,964.93 万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七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颜劲松、时任总裁曾祥志、 时任财务总监许冰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浩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虹科 技、颜劲松、曾祥志、许冰芳、刘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切 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机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截至2026 年4 月3 日,公司2023 年、2024 年期 间对外担保余额为零。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 高责任意识、合规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吸取教训,杜 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