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6月16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议案》
截至当前,公司通过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及间接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共持有其748,069,283股股份,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现有总股本的比例为3.52%,公司长期持有的浙商银行股权是“石化+”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浙商银行拟以向全体股东公开发行配售股份的方式募集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的资金,用于补充浙商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浙商银行资本充足率,支持浙商银行未来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增强浙商银行的资本实力及综合竞争力。
经测算,根据公司现有持股比例,本次配股公司可认配的最高数量为224,420,784股,配股价格为2.02元/股,认配资金上限为45,333万元,最终公司的
认配比例、认配数量和认配资金上限需以浙商银行在配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股本情况确定的为准。
作为浙商银行的重要长期股东之一,本次公司以配股方式继续增资浙商银行,有利于浙商银行充实核心一级资本,支持浙商银行向“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目标的实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公司参与本次配股增资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长期股东的地位,巩固公司在浙商银行的战略发展话语权,是公司“石化+”战略布局的延伸和优化。另一方面,公司以市价折扣价格参与本次配股增资,可进一步优化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成本,避免公司权益被摊薄,获取稳定的浙商银行效益来源,进而增强公司利润的稳定性,实现公司股东价值的持续提升。此次认购资金对公司经营情况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浙商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1 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本次参与浙商银行配股增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