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我们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邱奕博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王松林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陈连财先生、楼剑常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方贤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郑新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李玉刚先生拥有良好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李玉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内审负责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李玉刚先生为公司内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林荣: 侯江涛:
洪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