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3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2023年12月25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5,745,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0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471,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5,274,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5,274,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35,397,4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
反对34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子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4,925,92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
反对34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14,582,6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07%;
反对21,163,1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4,111,07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878%;
反对21,163,1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2%;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8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14,582,6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07%;
反对21,163,1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4,111,07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878%;
反对21,163,1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2%;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