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接待与推广制度(2023年4月20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3年4月20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通过修订)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接待来访工作、一般投资者的电话咨询以及公司开展路演、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前款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2、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
3、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4、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
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高效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接待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公众来访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和协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接待此类来访。
第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推广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回答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带预测性的言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4、其他依法可披露的信息以及已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期间,应尽量避免接待投资者的调研,努力做好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开展路演、业绩说明会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进行,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路演、业绩说明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九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形式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活动的详细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