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1月1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2024年11月1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9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投资发展部(资产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近期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依据公司战略发展、战略定位、战略转移等相关内容需对公司内部的资源重新配置或进行调整的提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总结、修正、评估;
(五)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资源配置或调整、重大投资决策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资源配置或调整进行评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结束后,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会议资料、记录及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