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九月
3-3-1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3-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情况 ...... 12
第二节 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7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 17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 17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 18
第三节 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9
一、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19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 19
三、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 19
四、中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 20
五、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 20
第四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一般承诺 ...... 21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逐项承诺 ...... 21
第五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合规情况 ...... 23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议案 ...... 23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
3-3-3 ...... 24
三、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 24
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 25
第六节 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 ...... 26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26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 26
第七节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 28
一、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28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28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32
第九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33
3-3-4
释 义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中文名称 |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ubei Shuang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ock Co., Ltd.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 |
注册资本 | 464,145,765元 |
成立时间 | 1993年12月27日 |
股票简称 | 双环科技 |
股票代码 | 000707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汪万新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仪器仪表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煤制品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化肥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食用盐加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食品添加剂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饲料原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联系电话 | 0712-3580899 |
传真 | 0712-3614099 |
互联网地址 | http://www.hbshkj.cn |
电子邮箱 | sh000707@163.com |
3-3-6
(二)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生产和销售的主导产品是纯碱和氯化铵。纯碱属于基础化工原料,在化工行业和日用化工行业等具有广泛的应用。发行人生产的纯碱分为重质纯碱和轻质纯碱,两者区别主要在于:重质纯碱是颗粒状而轻质纯碱是粉末状,重质纯碱密度为1,000 kg/m
-1,200 kg/m
,轻质纯碱密度为500 kg/m
-600 kg/m
。另外,重质纯碱多用于浮法玻璃的制造等要求较高的场合使用,而轻质纯碱多用于食品、冶炼、日化洗涤用品,以及平板玻璃的制造。
发行人生产的氯化铵主要包括农业氯化铵和工业氯化铵,相较于农业氯化铵,工业氯化铵对产品的纯度要求更高。氯化铵作为公司联碱法工艺生产纯碱的共生产品主要运用在农业方面,既可以直接作为肥料使用,也可作为原料生产复合肥;而工业氯化铵主要用于电池、电镀、铸造等化工行业。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8.03亿元、38.50亿元、32.98亿元以及
14.37亿元。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4-6-30/ 2024年1-6月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资产总额(万元) | 334,141.21 | 301,343.59 | 273,185.64 | 218,696.7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万元) | 234,749.60 | 209,969.80 | 146,625.69 | 58,927.46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9.75% | 30.32% | 46.33% | 73.06%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0.45% | 30.92% | 46.96% | 71.78% |
营业收入(万元) | 165,765.96 | 379,425.05 | 436,430.18 | 306,376.02 |
净利润(万元) | 30,753.66 | 61,631.72 | 87,304.36 | 42,260.4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0,753.66 | 61,631.72 | 87,304.36 | 42,262.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30,089.55 | 60,535.54 | 86,788.26 | 42,151.72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66 | 1.33 | 1.88 | 0.91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66 | 1.33 | 1.88 | 0.9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63% | 34.73% | 84.92% | -535.4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 15,116.83 | 63,491.65 | 102,709.26 | 58,3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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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6-30/ 2024年1-6月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流量净额(万元) | ||||
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 2.48% | 4.00% | 4.00% | 2.01%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发行人属于化工行业,其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影响盐化工行业下游需求,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同时,发行人所属行业具有一定周期性,如果行业出现周期性下行的情形,则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行业监管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所属盐化工行业通常存在产能限制、环境污染、耗能高等问题,主要面临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发生相关变化,上市公司不能根据政策要求及时优化升级,则其未来发展空间将受到制约。因此,未来行业政策变化将会给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
(3)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属化工化肥行业,主要产品有纯碱、氯化铵等。从市场需求方面来看,光伏玻璃和碳酸锂等新能源产业发展预计显著扩大纯碱需求,但房地产行业前景难以预测可能影响部分纯碱需求。供给方面,随着安全环保压力加大,纯碱行业落后产能以及小装置和排放高的装置陆续退出,但同时国内天然碱法制碱企业存在扩产预期,行业竞争可能加剧。
(4)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联碱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是合成氨和盐,能源消耗主要是电力和煤炭。其中,煤炭、合成氨易受外部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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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6月,公司主要原材料合成氨采购价格分别为3,510.74元/吨、3,713.52元/吨、3,149.28元/吨及2,401.09元/吨,燃料煤采购价格分别为844.62元/吨、1,193.60元/吨、1,003.55元/吨及861.54元/吨,报告期内均存在较大波动。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价格产生异常波动,而公司产品价格不能及时做出调整,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
(5)经营业绩波动及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06,376.02万元、436,430.18万元、379,425.05万元及165,765.96 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42,262.00万元、87,304.36万元、61,631.72万元及30,753.66 万元,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较大的波动。
2021年度,发行人完成重大资产出售剥离低效资产及金融负债,增厚公司净资产、减少财务费用,同时,发行人主要产品纯碱和氯化铵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进入上行周期,2022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上期增长42.45%,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106.58%;2023年度,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波动影响,发行人主要产品纯碱及氯化铵销售价格均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进而导致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较上期下降57,005.13万元,降幅13.06%。同时,由于氯化铵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滑明显,导致发行人当期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下降25,672.64万元,降幅29.41%。2024年1-6月,主要产品纯碱及氯化铵价格进一步下滑,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2,267.15万元,降幅16.29%,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加948.57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尽管发行人已稳步推进各项经营计划,加强成本费用管控,但倘若未来出现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滑、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发行人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甚至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6)安全与环保风险
公司作为化工企业,节能减排任务比较重,随着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力度日益加强,环保标准也会更加严格。如果公司的生产工艺达不到环保要求或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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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导致排放物超标,可能被限产或停产进行环保整改,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复杂,生产过程涉及具有危险性的介质,可能因设备故障、生产人员操作失误甚至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可能受到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7)部分房产无法及时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尚有39处,涉及面积81,129.41㎡,占比41.65%。其中,计划自行拆除房产14处,面积合计17,081.32㎡;计划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12处,面积合计35,595.36㎡;涉及土地跨宗暂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13处,面积合计28,452.73㎡。以上房屋均为公司自行建造的厂房或仓库,公司计划采取整改鉴定达标后办证、限期内逐步拆除等方式逐步解决以上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问题,相关权属证明的完善工作正在进行中,待后续满足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将不存在实质障碍。
公司已就上述房屋的产权尚未办理的状态及后续的处理方案,取得了住建和规划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因此以上房屋的产权瑕疵问题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控股股东双环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对因上述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导致双环科技遭受损失或因此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双环集团承诺予以全额补偿。
综上,公司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已经主管部门同意继续使用,但该等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未能及时办妥权属证书或因该等事项受到有关部门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虽然控股股东作出了承担相关损失的承诺,但仍可能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8)在建工程减值及新增折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507.91万元、172.50万元、2,023.55万元和17,861.7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23%、0.06%、0.67%和5.35%,2023年末及2024年6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增加较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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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系处于建设中的联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如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导致项目的实施进度、预期效益达不到预期,则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减值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上述在建工程投资金额较大,如未来项目建成后投产初期因产能爬坡等原因导致节约的成本无法覆盖新增的折旧费用等运营成本,则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9)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3.98%、46.06%、49.89%和50.00%,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4%、11.65%、14.70%和27.34%。发行人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2021年重大资产出售剥离原合成氨生产设备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向关联方采购合成氨并销售水电汽等生产物资导致。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宏宜公司成为发行人子公司,有利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但若未来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的情况,仍可能会存在因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非关联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5.79%、15.84%、17.74%和19.41%,发行人向非关联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额比例分别为50.41%、32.84%、30.90%和41.11%。发行人的非关联供应商存在一定的集中度,主要是煤炭供应商。如果未来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减少或终止向公司采购或销售,而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的其他客户或供应商,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最终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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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无法募足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896.00万元(含本数),除双环集团及长江产业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如因经济环境变化、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等因素导致询价过程无有效申购报价或认购不足等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面临无法全额募足的风险。
3、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永业行出具的《评估报告》(鄂永资评报字[2023]第WH0309号),以 2023 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宏宜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3,365.89万元,评估增值率8.44%。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宏宜公司68.59%股权交易价格为70,896.01万元。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的风险。
(2)标的公司部分房产未办理权属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尚有10处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面积合计为28,064.67㎡,相关房产均为标的公司自建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上述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原因系土地和房产权利人不一致,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对该部分房产与其项下土地进行权属整合,在权利人一致的情况下,该部分房产取得产权证书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已就上述房屋的产权尚未办理的状态及后续的处理方案,取得了住建和规划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上述房产的权属瑕疵不影响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仍不排除标的公司将因房产瑕疵问题受到经济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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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公司业绩下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收购的宏宜公司主营业务为合成氨的生产及销售。宏宜公司自2023年4月建成投产,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107,268.55万元、67,223.9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347.78万元、4,015.38万元。2024年1-6月合成氨平均市场价格为2,384.96 元/吨,较2023年平均市场价格下降
22.93%,市场价格下跌导致标的公司2024年上半年业绩有所下滑。
标的公司合成氨产品约90%销售给发行人用于生产,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间的交易将被合并抵消,但标的公司合成氨外售部分仍然将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虽然标的公司将努力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来应对宏观经济及产品价格下行带来的不利因素影响,但未来仍有可能出现标的资产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业绩下滑,进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有所增长。如标的公司业绩未能同步增厚上市公司净利润,则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将导致公司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的风险。
(5)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宏宜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对公司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等诸多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若公司不能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则可能给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带来风险。
二、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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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双环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长江产业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除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除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以外,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除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四)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上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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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或无人认购,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将仍然仅分别认购6,000万元、14,000万元,并以本次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39,243,729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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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70,8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 | 70,896.01 | 70,896.00 |
合计 | 70,896.01 | 70,896.00 |
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的交易价格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 并经长江产业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本次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根据上市公司与宏宜公司股东就本次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为实施前提。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不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若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双环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有所上升,则双环集团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允许转让的情形不受此限。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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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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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马晓露、覃鹏宇二人作为双环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唐楠楠为项目协办人;指定张铁柱、常迪、余佳鸿、李弘麟为项目组成员。
保荐代表人: | 马晓露、覃鹏宇 |
项目协办人: | 唐楠楠 |
项目经办人: | 张铁柱、常迪、余佳鸿、李弘麟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电话: | 027-85355073 |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马晓露: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作为保荐代表人完成多瑞医药创业板IPO项目,主持或参与过知音传媒 IPO、奇致激光 IPO、兴发集团非公开发行、广济药业非公开发行、兴发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及武汉科前生物、湖北昌耀新材等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
覃鹏宇: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长威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福建久策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国发股份(600538.SH)重大资产重组、广田集团(002482.SZ)非公开发行、兴发集团(600141.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鹿港文化(601599.SH)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招商轮船(601872.SH)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硅宝科技( 300019.SZ ) 并购重组、骅威文化(002502.SZ)、海南椰岛(600238.SH)、深天地A(000023.SZ)上市公司收购,襄阳轴承(000678.SZ)混改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唐楠楠作为双环科技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唐楠楠: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要参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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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湖北宏泰集团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控股权项目、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期票据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铁柱、常迪、余佳鸿、李弘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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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141,285股,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股票0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0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3,070,09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总计为0.69%。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并未因上述关系而构成关联保荐;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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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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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逐项承诺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并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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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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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合规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议案
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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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收购应城宏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
2024年2月9日,长江产业集团出具了《关于同意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三、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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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决策行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除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外,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其他必要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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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
核查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营业务为纯碱与氯化铵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宏宜公司主营业务为采用水煤浆连续化气化工艺生产合成氨,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亦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项目系收购公司股权,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业密切相关,是公司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为了减少关联交易,优化经营能力而进行的对主营业务所在行业的产业链上游公司的并购。
宏宜公司主要从事合成氨的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运用联碱法生产纯碱和氯化铵等化工产品,合成氨是公司联碱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料。本次发行后,宏宜公司将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合成氨将由外购转为自产,有利于完善联碱法生产纯碱和氯化铵的产业链条,并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项目 | 相关情况说明 |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同)的扩产 | 否 |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 否 |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向)延伸 | 是,发行人收购宏宜公司后,将具备主要原材料合成氨的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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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相关情况说明 |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 否 |
6其他 | 不适用 |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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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详见本节“二、(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情况”。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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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70,8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没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募投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双环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长江产业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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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上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若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双环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有所上升,则双环集团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允许转让的情形不受此限。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本次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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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向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464,145,765股,双环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6,563,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1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39,243,729股(含本数)。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拟分别以现金认购金额6,000万元、14,000万元,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认购数量不为整数的,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数。
假定按发行数量上限发行139,243,729股,且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不参与认购的情形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双环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不低于19.32%。假定按发行数量上限发行139,243,729股,募集资金金额为70,896.00万元,且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按照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认购金额参与认购的情形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不低于25.82%。考虑目前除双环集团外,上市公司无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预计本次发行后,双环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3.2.5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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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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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双环科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通知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充分沟通,并经内核委员会评审。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
双环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中信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双环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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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晓露 | 覃鹏宇 |
项目协办人:
唐楠楠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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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孙 毅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3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内核负责人: | |||
朱 洁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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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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