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2026-010关于部分非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非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部分非独立董事辞任情况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武 芙蓉女士、张雷先生的辞职报告。武芙蓉女士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 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继续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张雷先生因个人原因,申 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仍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武芙蓉女士、 张雷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芙蓉女士、张雷先生皆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 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及董事会向武芙蓉女士、张雷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发 展所做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股东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6 年4 月13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同意提名黄万铭先生、张晓洁女士、勾路路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个人简历附后),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该事项须提交公司202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完成以上董事增补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
3.武芙蓉女士、张雷先生辞职报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3 日
附:黄万铭先生简历
黄万铭先生:1978 年3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化学工程专业,工学学士。曾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调度、生产副部 长、总经理助理,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内蒙古宜化 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 贵州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第三阶段整改副指挥长。2020 年4 月至2026 年2 月任湖北 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万铭先生截至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4)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黄万铭先生均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 件。
附:张晓洁女士简历
张晓洁,女,汉族,中共党员,1988 年11 月生,湖北随州人,硕士 研究生学历,武汉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任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 控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张晓洁女士截至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4)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晓洁女士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勾路路先生简历
勾路路,男,汉族,中共党员,1989 年9 月生,湖北枣阳人,硕士研 究生学历,清华大学材料工程硕士,现任湖北长江产业现代化工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勾路路先生截至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4)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勾路路先生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