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49011.SZ 债券简称:19河钢02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1-9层
2024年7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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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2020年9月向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详见发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近日,发行人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亚联公司起诉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联公司负担。
二、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原告亚联公司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本案尚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有生效判决,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