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6-05-28  河钢股份(000709)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薪酬激励约 束机制,进一步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独立董事除外。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和差异化的分配原则,依据岗位价值 和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分配原则,薪酬与承担 责任和风险相适应。

(三)坚持经营业绩考核与综合考核并重的原则,对突 出的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 股东会批准生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 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按以下原 则执行: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根据股东会批准的 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的,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三)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任何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超额效益分享、中 长期激励、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 制度的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一)基本薪酬:指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职责、重 要性等,确定年度基本报酬,体现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按 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 核期内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相关重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环保等)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按年发 放。

(三)超额效益分享:当期业绩超过底线绩效目标时, 给予的奖励,按年发放。

(四)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 益情况实施的任期激励收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 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中 长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五)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 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它公司福利办法,津贴根据公司

的制度按时发放。

第九条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 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 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 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 酬、超额效益分享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超额效益 分享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超额效益分享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超额效益分享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