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9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关于对郭绍增、高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通过北京盛荣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中科朗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累计发生借款2,000万元,累计还款1,76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发生借款900万元、还款700万元,合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0%;2022年发生借款1,100万元、还款1,060万元,合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不合理
你公司2017年投资浙江浙商产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亿元,自201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以来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被投资单位2021年、2022年存在连续亏损且未分配利润为
负数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实际获取该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历史投资成本作为每年期末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9条一一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第三条、《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承做的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项目) 截至2022年8月已确认项目全部收入、呼伦贝尔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 (以下简称海拉尔项目)截至2019年年底已确认项目全部收入。经查,苏化项目、海拉尔项目在上述时点均未完工,之后持续发生成本。你公司在已发生成本与履约进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未对预算总成本或履约进度确认方式进行调整。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财务管理及内控运行的规范性,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郭绍增、高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郭绍增、高红:
经查,我局发现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京蓝科技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通过北京盛荣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中
科朗励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累计发生借款2,000万元,累计还款1,76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发生借款900万元、还款700万元,合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0%;2022年发生借款1,100万元、还款1,060万元,合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不合理
京蓝科技2017年投资浙江浙商产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亿元,自201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 (2017年修订)》以来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被投资单位2021年、2022年存在连续亏损且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实际获取该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历史投资成本作为每年期末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39条一一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第三条、《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京蓝科技承做的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 (以下简称苏化项目) 截至2022年8月已确认项目全部收入、呼伦贝尔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海拉尔项目)截至2019年年底已确认项目全部收入。经查,苏化项目、海拉尔项目在上述时点均未完工,之后持续发生成本。京蓝科技在已发生成本与履约进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未对预算总成本或履约进度确认方式进行调整。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一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郭绍增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高红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提醒你们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如上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整改,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不断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