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关于公司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28  *ST京蓝(0007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10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对京蓝科技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具体事宜进行了通知。

2023年11月27日,京蓝科技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京蓝科技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管理人

2.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3.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7层黑龙江华谦

律师事务所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0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4,56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76%。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出席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5,670,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897,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1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237,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04%。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906,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3%;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共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33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管理人代表、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84,206,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弃权2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8%。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4,876,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71%;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弃权2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9%。

综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王梦婕、郑博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

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及时发布公告。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虽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同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二)《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