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及《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7),对京蓝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具体事宜进行了通知。
2023年11月27日,京蓝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相关规定,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3年11月27日,哈尔滨中院依法作出(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京蓝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数额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京蓝科技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影响
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并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及时发布公告。
(二)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仍有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