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6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0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公司将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综上,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交易撤销相应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最终申
请撤销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二)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仍有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二、风险提示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二)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相关规定,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仍有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会同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