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重大诉讼公告

查股网  2024-03-29  *ST京蓝(0007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4-03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近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民初836号。

2、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3、涉案金额为102724455.13元(本金)。

4、依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已针对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可能产生的本金及违约金等债务金额预计了负债,并在破产重整时预留了偿债资源(股票),因此,截至目前,本案件的如上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5、为充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后续审理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受理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初836号,现对一审判决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容“二、关于本案基本情况”中所涉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相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01);本公告内容“二、关于本案基本情况”中所涉银河金汇、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京蓝有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市朗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盈汽车)签署《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京蓝科技向浙商银行支付“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价款102724455.13元;2.判令京蓝科技向浙商银行支付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的违约金34848614.89元,此后以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由京蓝科技承担。诉讼过程中,浙商银行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京蓝科技应向浙商银行支付转让价款102724455.13元;2.确认京蓝科技应向浙商银行支付违约金35958039.01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京蓝科技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4月,浙商银行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签订《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17)第067号】,设立“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双方约定浙商银行委托银河金汇作为该计划的管理人,委托资产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振甫企业)之有限合伙份额,委托期限为3年。同月,银河金汇、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京蓝有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市朗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盈汽车)签署《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同编号:HZZF-2017-001】,成立杭州振甫企业,各方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3年,银河金汇作为有限合伙人以

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95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74.7126%,将于2025年12月31日前到位。2017年5月5日,浙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转入委托资产103125000.00元.同日,银河金汇向杭州振甫企业实缴出资103125000.00元。2018年2月,银河金汇、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京蓝有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融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臻资产)签署《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

HZZF-2017-002-2】,约定上述《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同编号:HZZF-2017-001】已被本协议取代,朗盈汽车退出杭州振甫企业,由融臻资产成为杭州振甫企业新的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出资份额不变,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3年,银河金汇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2020年1月2日,浙商银行与京蓝科技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合同编号:

CZ-JL-CB-YQZR】。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实际分配给浙商银行的现金财产未达到浙商银行的委托财产本金及当期门槛收益的,京蓝科技对浙商银行持有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负有受让义务,其中,转让价格=浙商银行的委托财产本金及门槛收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浙商银行实际获得的现金财产,浙商银行的委托财产及门槛收益=浙商银行委托财产本金总额+浙商银行委托财产*6.90%*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的实际天数/365;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管理人实际分配给浙商银行的投资收益未达到浙商银行应收取的当期门槛收益的,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浙商银行未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京蓝科技向浙商银行负有差额补足义务。合同同时约定,若京蓝科技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或其他承诺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浙商银行有权要求京蓝科技立即受让资管计划全部收益权。因浙商银行未收到银河金汇2019年12月20日应当支付的当期投资收益,2020年3月2日,浙商银行向京蓝科技发送《差额补足付款通知》,但京蓝科技并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浙商银行向其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通知函》,要求京蓝科技按照合同约定受让“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在2020年4月2日前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截至当日,浙商银行累计已收取投资收益11356657.89元,根据合同约定,京蓝科技应支付转让款为

112510876.36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03125000.00+103125000.00*1064*6.90%/365-11356657.89),由于京蓝科技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应自2020年4月2日期按照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2020年6月24日,银河金汇向浙商银行支付款项9786421.23元,截至当日京蓝科技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为102724455.13元,以该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计算至京蓝科技破产裁定受理日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为35958039.01元。”

(四)公司答辩

“一、浙商银行依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进行诉讼并主张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协议已被管理人解除,浙商银行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3年6月5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京蓝科技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华谦律师事务所为京蓝科技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并未通知浙商银行,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方当事人应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二、浙商银行诉请第二项违约金条款部分不应得到支持,浙商银行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不能确认为破产债权,同时按照实际损失确认债权时还应扣除其所持股份经处置后的价值。浙商银行诉请第二项主要依据为《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中第三条第(二)项:“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或者差额补足款项的,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该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对破产案件中的法律纠纷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浙商银行在计算其实际损失时依据协议主张的违约金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京蓝科技现在处于破产重整期间,应以保护破产企业以及全体债权人为原则驳回该诉讼请求。另外,浙商银行在证明其实际损失时还应当扣除所持案涉股权处置后的价值再行确定。综上,在原《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已被管理人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浙商银行理应继续申报债权,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已不再适用,应在扣除浙商银行所持案涉股权处置后的价值再行确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初836号。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案涉《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各方盖章确认,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京蓝科技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自愿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的形式,与浙商银行就本案所涉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亦不构成无效情形。上述协议与浙商银行提交的银河汇达12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表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浙商银行已履行完毕其委托资产的交付义务、案外人银河金汇亦已履行其实缴出资义务,可见案涉协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故对于京蓝科技关于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已被管理人依法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本案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空间。本案中,京蓝科技迟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及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事实清楚,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浙商银行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故其起诉要求确认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确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38682494.14元债权(其中转让价款102724455.13元,违约金35958039.0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29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京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如下表:

序号发生时间原告基本案情涉案金额(万元)受理法院进展
12023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150.81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结案
2202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协议纠纷7373.3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待开庭
京蓝(山东)乡村振兴有限公司
32023/7/3成都东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原告两次向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未及时付款,现共欠货款97940元。13.264175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待收调解书
42023/7/3长沙博尚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零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4549058元,提供全部材料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3814486.31元381.448631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
52023/7/1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8月双方签订《检测委托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已支付117500元,欠付金额为229196.5元。27.422088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62023/7/1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检测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8400元,欠款222586元。24.589632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72023/7/24广州冠铿建材环保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和12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和《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二,现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一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5379875元,基于合同二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26552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4496100元,仅结清了合同二的全部货款,合同一尚欠付1149300元至起诉之日仍未予支付。147.829375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82023/7/26常州鑫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尚欠货款93641.69元。9.364169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92023/8/1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乌镇项目)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尚欠货款135325元13.5325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02023/8/1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化工厂项目)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尚欠货款299500元29.95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12023/8/8天津联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货款694649元74.07611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22023/8/22徐州汇赢起重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双方签订《工程吊车施工分包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机械租赁费64032元。6.4032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32023/8/21济南德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后签订补充协议,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但是双方在结算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为F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承担问题和装车费问题,现被告起诉我方,让我方按照工程量确认单上的金额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争议。6551.198227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142023/9/5淮安紫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双方签订《钢板桩分包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工程款129000元。13.1302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2023上海锦夏2023年2月22日,原告上海锦夏建筑劳181.26北京市调解完
5/10/12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2019年4月、2019年6月、2020年12月、2022年11月分别就工程地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原料、首钢精苯、首钢绿轴一期、绿轴二期四个项目(以下简称“首钢项目”)签订的《机电劳务合同》,所涉项目未付账款的付款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付款协议书》。现未按付款协议日期支付账款,对方起诉。9306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62023/9/21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清河营非正规填满场好氧降解工程《风机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设备于2017年4月25日完成试运行验收,至此,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5日支付第四次款项5%(7.3万元),但原告多次催要,仍有4.02万元一直拖欠未付。2023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明确原告已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合同款项4.02万元,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现被告逾期付款6.069779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72023/9/25江苏恩菲环保装备有限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8日,被告分11次向原告采购环保设备,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过对账,双方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付款协议,现被告未按照付款协议付清款项,尚欠308000元。35.326258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182023/9/19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就“武汉绿地中心项目”,在2012年4月1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钻孔灌注桩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钢立柱桩吊装分包合同》,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两份合同另行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已办理完成上述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并经被申请人项目部负责人竣工验收合格,但截止本仲裁申请书递交之日,被申请人仍欠185,344.64元工程款未支付24.24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结案,已出调解书
192023/10/18山东省环科院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2年4月原告与被告就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第二期土壤修复项目A-6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施工工程场地调查项目中的土壤检测、土壤钻井等工作。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第二期土壤修复项目A-6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施工工程场地调查项目场地补充调查专业分包合同》144.22848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202023/10/23东莞市恒建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为其提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现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欠款147582元未支付17.70984深圳国家仲裁院仲裁已开庭,待出裁决
212023/10/25南方环境有限公司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中风化槽体分包合同》,2021年9月,双方签订《中风化槽体分包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需要增加施工内容,增加合同价款16333905.59元,补充后合同价款暂定为43847785.18元。现原告依照合同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剩余欠款2200.474358万元未还2488.315627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222023/10/25南方环境有限公司2022年10月,双方签订了《后期维护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原长沙铬盐厂镉污染整体治理项目柔性垂直风险管控系统工程后期维护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合同价款暂定为1603330元。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了全部合同工程施工,并于2022年11月20日通过了全部合同工程的验收。2022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590728.34元。根据分包合同第10.1条,"竣工结算后2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现已达合同付款条件,但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合同工程款1590728.34元。163.353932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232023/9/11何康原告在2023年6月7日入职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从上班到解除合同这期间,公司工资不发,还有报销垫的钱也不给发。2.公司入职时承诺每月薪资12k.试用期六个月。3.从上班到工作期间,全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公司以资金冻结为由,拖欠工资和报销,公司还单方面无理由辞退。3.46986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完毕,调解书已归档
242023/7/27蒋雨杭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入职苏州精英环保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申请人的职务为实验员,工作地点为苏州,工3.721516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一审已开庭
资待遇为岗位工资3300元,绩效工资1650元。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为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8号东。2023年,应苏州精英环保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需转至被申请人公司处。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承诺工资组成中“项目补贴”按照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均不变。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于2023年4月2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申请人的职务为实验员,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工资待遇为岗位工资3900元,绩效工资125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人继续在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8号东正常开展工作。但被申请人连续两个月未发放工资待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该问题,但均无确切答复,且工资待遇一直未予发放。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签收该通知书。直至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将其负责的紧急工作处理完毕并完成工作交接。申请人认为其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252023/12/4广州旺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番禺邦腾化项目2021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被告尚欠113410.08元未还。14.252616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线上调解,尚未收到法院文书
262023/12/20广州旺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旺村项目2021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被告尚欠4.9319元未还。6.198072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线上调解,尚未收到法院文书
272023/11/8巩义市恒昌冶金建材设备厂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双方办理统一对账及结算并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就过往全部合同欠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600,000元,《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就第一147.05638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期款项仅向原告支付20,5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就本案项目合同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225,469.87元。
282023/12/7淄博汇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般固废运输合同》,后因为工作量增加,双方又签订《一般固废运输合同补充协议1》,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579054.46元未支付。62.520936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和解撤诉
292023/8/4北京铂彬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能全额支付台同价款。2023年初,被告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双方对账截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款项1052965.54元,原告、被告均在企业询证函上盖章予以认可。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仍欠付相关款项1052965.54元。103.644362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302023/10/16北京敬成新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1月、2018年8月及2018年12月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1、2,用于广州油制气厂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程(标段二)机械租赁。因原告原因,导致原银行账号无法收款,故于2023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收款三方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方支付合同款项,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58.422968未支付。58.422968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312023/10/24句容市牧羊膨润土加工厂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21年9月,双方签订《膨润土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原告依约多次向被告提供产品,33228元货款未支付。3.480079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322023/10/25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壤、地下水检测合同》,由原告为第三方常州市天马集团及周边污染场地施工总承包二标段项目提供土壤、地下水检测服务。合同约定结算办理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100%。该项目于2023年3月13日完成土壤、地下水检测增量部分结算,结算金额为50680元,2023年6月13日完成土壤、地下水检测结算,结算金额为324300元,合计374980元。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226000元,尚有到期检测费148980元未支付14.898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中
32023淄博张店原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安保服务合7.4975北京市调解完
3/10/26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同》,2019年8月签订《安保服务合同补充协议1》,2020年1月签订《安保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被告聘请原告负责安保工作,合同对费用、期限、违约金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此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服务,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服务费60255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之5%的违约金即14720.25元。25密云区人民法院毕,待收法律文书
342023/11/15吴江区震泽镇南家浜建材经营部201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石材采购合同》,约定了被告向原告采购建材原料。合同中明确了结算时间为每月20日双方核对完工程量后,次月支付上月货款的70%,工程完工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完成半年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供货结束后,约定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尚有15万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16.47510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352023/11/28苏州嘉源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ZKDS-JSHGI-2023-QT-025的《物流运输合同3》,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20,000元。2023年7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46.238861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待收法律文书
合同总金额至人民币493,300元。
362023/11/30北京博凯华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在朝阳区2014年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区循环经济产业园东侧)治理施工项目上向原告租用发电机设备,租赁费用共计138323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欠付39423元尾款至今未支付。3.942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暂时不调解,因欠款时间超过诉讼时效3年,待一审阶段再调
372023/12/8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长沙项目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142611.15元未支付。14.261115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382023/10/24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苏化项目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46684元未支付。4.668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已收到法院文书
392023/12/徐州淞力工程机械2020年5月及2021年8月,原被告分别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工程机械施工分16.872253北京市密云区调解中
22有限公司高合同(变更增量部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暂定总价为274440元。合同支付条件为:“每月20日核对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次月支付上月实际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办理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上述工程至2021年12月全部结束,经甲方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实际工程量为535260元。被告已付374,000元,尚余161,260元未支付。人民法院
402023/12/15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在2022年4月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累计向被告供货混凝土合计金额为178330元,被告尚欠178330元。18.787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中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已针对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可能产生的本金及违约金等债务金额预计了负债,并在破产重整时预留了偿债资源(股票),因此,截至目前,本案件的如上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后续审理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初836号》;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