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重大诉讼公告(更正后)

查股网  2026-09-02  ST京蓝(000711)公司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公司已申请财 产保全措施并收到保全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为本案原告。

3、涉案金额为85,893,796.8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相关业绩补偿 款纠纷事项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2026 年3 月获法院立案受 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在对殷晓东等共计37 名业绩补偿义务人起诉的 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 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公司对立案相关事项予以暂 缓披露。截至目前,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事由已消除。根据有关规 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进行披露。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殷晓东等共计37 名业绩补偿义务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37 名被告共同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

币85,893,796.80 元,其中现金补偿人民币16,493,477.46 元,应补偿公司股份 数量11,644,349.00 股。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37 名 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 年6 月及2018 年9 月,公司与被告、其他股东及中科鼎实(曾用名: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中科鼎实股权收购事宜,分别签署了《股份 收购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方就中科鼎实 的业绩承诺及未完成承诺后的补偿义务。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被告方作为补偿义务人,承 诺中科鼎实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三年累计不低于40,000 万元,且各年度扣非 净利润均不低于人民币9,000 万元;同时承诺上述三个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累计不低于15,000 万元,且各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均为正数。

2025 年8 月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该决定书确认中科鼎实2020 年度存在虚增 营业收入人民币16,291.03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人民币9,654.67 万元、虚增利 润总额人民币6,636.37 万元、虚增净利润人民币5,770.75 万元的事实。公司据 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后,中科鼎实2020 年净利润实为人民币 11,685.96 万元,2018-2020 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37,087.34 万元, 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公司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鼎实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进行专项审核,该所于2025 年9 月26 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 专字(2025) 第111020 号],确认了上述业绩未完成的事实,并依据协议约定的 补偿公式,测算出本次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893,796.80 元,包括现金 补偿和股份补偿两部分,股份补偿数量按协议约定的股份定价规则计算。

2025 年11 月6 日,公司向被告方发送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殷晓 东等37 名自然人业绩承诺未完成及业绩补偿的告知函》,明确告知被告方业绩 未完成的事实、补偿金额及履行期限,要求被告方在2025 年12 月31 日前一次

性支付业绩补偿,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告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 务,公司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任何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已构 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方应向公司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 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24.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比例为2.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京0102 民初28638 号》。

特此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