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目的是使其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通过培训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通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通过培训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应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