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719号
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月4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大商集团一致行动人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中兴商业股份859.93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3.08%;2019年4
月23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485.48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1.74%;2022年12月30日,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份1,999.00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4.81%。本次权益变动前,大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20%;变动后,大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13.85%,变动比例达6.15%,大商集团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大商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3.4.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商集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