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芝麻: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2  黑芝麻(000716)公司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提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7月21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4)。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2:30开始

(2)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厦五楼会议室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韦清文先生

5、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

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情况如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分类股东人数(名)(股)比例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24276,525,44537.16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276,472,94537.16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52,5000.0071%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1322,411,7683.012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22,359,2683.0053%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2,5000.007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卢涛律师、高昶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号提案 名称出席会议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量(股)投票表决结果审议结果
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同意票数(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反对票数(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弃权票数(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1.0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场 投票276,472,945276,472,945100.0000%00.0000%00.0000%通过
网络 投票52,50039,30074.8571%13,20025.1429%00.0000%
合计276,525,445276,512,24599.9952%13,2000.0048%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22,411,76822,398,56899.9411%13,2000.0589%00.0000%

(二)关于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的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已单独披露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卢涛律师、高昶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