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传媒: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公司2023年12月21日召开的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党委创新研发战略部署,规范出版融合发展(郑州)重点实验室、数字出版应用智能部署重点实验室两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以及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统科研项目的创新研发经费投入、使用,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章程》《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财务支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研发专项资金是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创新研发类项目专项经费,根据项目性质或类别进行分配,重点支持重点实验室科研,支持承担项目的主体单位开展基于河南元素的内容资源挖掘开发和产品研发,赋能产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预算控制原则;由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专账核算,切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职责:
(一)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研发经费建章立制
和收入支出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三)公司财务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手续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股权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和省级及地方各级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聚焦出版内容资源数字化、线上线下融合传播、智慧教育平台建设、沉浸式应用场景打造、研学文旅服务、版权智库建设等项目领域,鼓励创新内容建设、重大技术研发、科技赋能基础条件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支出。
(一)创新内容建设研发费:指项目内容创意策划、多元形态呈现、科技赋能所涉及的设计费、物料生产编制费、宣传推广应用和服务管理等支出费用。
(二)创新平台建设或重大技术研发费:指项目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示范应用费、科技服务活动费、开展孵化服务活动等支出费用。
(三)科技赋能基础条件建设等支出费:指设计费、材料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购置费以及与其相关的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购置专项设备和设备耗材、对现有
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租赁费用等。
(五)业务费:指项目实施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项目实施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内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或结合市场情况,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前将劳务人员名单、费用标准报公司人力资本创新部备案,支出时须经公司人力资本创新部签署意见。
(七)委外开发费:指根据合同要求,项目实施支付给受托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的费用。
(八)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成本支出。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发提供的房屋占用和日常水电气暖费、物业费、空调费、维修费、办公用品、办公室设备购置费等,仍按原渠道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采购活动达到招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公司要求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同时上报项目研发经费预算及来源,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审核
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以及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专项资金可采用事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研发经费预算,按需求等因素可拨付一定比例或定额启动经费,并按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后续专项资金,或在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或一定奖补支持。
第十二条 额度50万元以上的创新研发项目须编制预算,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履行预算审核机制;额度50万元以下的实行经费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审定资金使用方案后报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备案。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编制项目财务收支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公司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立项支持。已承担科研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公司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部等对未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资金调整建议或收回,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实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理账目和资产,
如实编制报送项目结项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收到结项申请后,于六个月内组织完成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专项资金在100(含)万元以上的,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项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由公司财务部按照综合评价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或后补助、奖励资金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全程监督专项资金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出版管理规定的,公司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承担创新研发项目工作的下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并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