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9月)

http://ddx.gubit.cn  2023-09-29  新能泰山(000720)公司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2023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可,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5、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4、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5、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6、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企业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4、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公司采取的沟通渠道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网站;

2、新媒体平台;

3、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公司采取的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

2、投资者说明会;

3、路演;

4、分析师会议;

5、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将适时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职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公司支持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交流沟通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

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

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