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3-066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周五)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142号光大·发展大厦B座27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智广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其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1,710,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3%。
2、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9,195,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3%。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14,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1,664,495 | 99.9818% | 45,700 | 0.0182% | 0 | 0.0000%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A股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476,090 | 99.6350% | 45,700 | 0.3650% | 0 | 0.0000% |
2、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所持蟒电公司4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39,188,405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491,590 | 99.7588% | 30,200 | 0.2412% | 0 | 0.0000%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491,590 | 99.7588% | 30,200 | 0.2412% | 0 | 0.0000% |
3、关于放弃蟒电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39,188,405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277,890 | 98.0522% | 243,900 | 1.9478% | 0 | 0.0000%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277,890 | 98.0522% | 243,900 | 1.9478% | 0 | 0.000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薛荣锋、宋波;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