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概述
1、2023年08月10日,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并支付合作意向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青海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为项目主体)、项目公司控股股东、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交易的委托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为EPC总承包商)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在湖南安装公司向公司提交由中国建设银行开具、以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后(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一”), 同意公司向湖南安装公司支付合作意向金35,712万元锁定青海某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
2、项目公司与原EPC方湖南安装公司协商解除EPC总承包合同,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为联合体牵头人。为推进青海项目建设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24年07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补充协议签订相关全部事宜。同日,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了《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了知情确认函。
3、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向公司提交由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长沙市内分(支)行开具的、以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二”)。公司在收到深圳
建融新能源提交的经公司确认无误的、足额的履约保函二之日,补充协议正式生效,并退还湖南安装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一。若补充协议未生效,则不对公司兑付履约保函一产生任何影响,且不影响《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继续履行。
4、补充协议签订后,受托方将向公司增补支付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将由原《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约定的950万元变更为1,550万元。
5、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编号为2023-037、2023-039、2024-036及2024-037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4年07月30日,公司已确认收到深圳建融新能源提交的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开具的、以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二(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保函有限期至2024年10月30日止)及受托方增补支付的600万元履约保证金。根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补充协议正式生效,公司已退还湖南安装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一。
公司后续启动对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尚需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的交易模式、定价、支付方式等条款,需由各方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进一步协商后,另行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履约保函》(见索即付)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