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市值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4-26  美锦能源(000723)公司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并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

(三)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主动作为,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值管理工作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证券事务部作为市值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第六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监督市值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规划和具体举措。

(三)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应。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五)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具体负责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并系统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

(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始终坚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三)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如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及分析等具体工作。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证券事务部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主要指标;当前述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时,应及时分析变动原因,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评估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事务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等,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澄清或回应;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以维持股价稳定;

(五)如情况严重,可考虑申请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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