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24  冠捷科技(000727)公司公告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2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裁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提交给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要根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公司董事会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工作小组组长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