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http://ddx.gubit.cn  2023-09-22  国元证券(000728)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2023年9月2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发展,管理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或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

子公司比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审计对象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或者根据监事会、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并保证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公司原则上每六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一次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

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其履职情况开展一次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与该分支机构常规稽核审计合并进行,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同时,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对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离任审计报告。其中,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意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公司投资经理离任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离任审查报告。

公司应当参照境内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境外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二)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工作。委托审计合同应对审计工作内容和质量控制作出明确约定,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对其工作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开展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十二条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所反映的有关经营管理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审计对象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分支机构常规稽核审计)与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常规稽核审计内容应包括:所在分支机构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交易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

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进行审计公示、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审计对象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请公司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与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审计对象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审计对象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审计对象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相关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相关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相关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相关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相关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相关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单

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相关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审计对象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十条 审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公司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对象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董事长签署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公司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党委、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年度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考核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公司纪检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集团对公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公司及子公司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负责人;

(三)投资经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负责投资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属于公司基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授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国证董办字〔2020〕7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