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一年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全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其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对续聘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一年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全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其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对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
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于正
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未来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利润分配预案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既能实现公司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又能兼顾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结算、发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八、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明确,风险防范导向清晰,控制体系健全,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2、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面比较明确。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了公司对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的整体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中对于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和公司规范治理方面的评价和结论。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目前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采取了有效措施,公司为减少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十一、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有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二、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进行了必要的了解,未发现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十三、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对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