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监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等有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有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经营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效控制了企业的各项经营风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履行了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无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认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慎,客观。
三、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三公”原则,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与
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监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没有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方面的实际情况。
七、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监事会对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计提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九、监事会对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意见如下:
增加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