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监事会关于结构性存款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健全的内控制度,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国有控股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总额度的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