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和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和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和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可以有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方案是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和2022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为依据,拟发放的薪酬标准未突破该考核方案拟定的标准。
(二)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兼任公司总裁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22年度末的总股本585,723,752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70元(含税);2022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存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暨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在中
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存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五、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其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三)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内控健全,资本充足率较高。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公司与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六、关于四川双瑞能源有限公司拟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签署《加气站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四川双瑞能源有限公司拟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签署<加气站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四川双瑞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签署《加气站合作协议》,是基于整合双方优势,拓展四川双瑞市场销售渠道,打通LNG上下游产业链考虑,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渠道开发成本。双方合作是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合作共赢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三)该合作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备,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重点活动均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八、关于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继续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暨增加投资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继续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暨增加投资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开展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二)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控措施完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
(三)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议案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继续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独立董事:朱厚佳 潘志成 梁清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