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5: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6证券代码:400195 证券简称:泰禾5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近期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由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相关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关于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131号、(2023)京民终584号的二审判决书和(2022)沪仲案字第3280号的仲裁裁决书,上述案件涉及公司与合作方股权转让纠纷及相关公司债的诉讼和仲裁进展,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序号 | 原告/申请人/上诉人 | 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 受理机构全称 | 案号 | 标的 (万元) |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 诉讼/仲裁请求 | 案件最新进展 |
1 | 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 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沃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王伟耀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最高法民终131号 | 299668.00 |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 8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 泰禾锦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上诉,请求:1.撤销(2019)苏民初 8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已经解除;2.依法改判沃得重工公司返还人民币 1081250000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 108125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年 1 月 28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月 19 日;并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依法改判沃得工程机械公司返还人民币822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 822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 月 28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并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依法改判沃得起重机公司返还人民币 56250000 元,并支付 | 二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沃得重工公司等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2、泰禾锦城公司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3、泰禾锦城公司关于沃得重工公司等四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债务承担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041800 元,由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13041800 元,由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带支付上述第 6 项请求的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244323969.27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 月 28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并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8.依法改判王伟耀对上述 2-7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9.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五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上诉请求除了新提出 LPR 利率计算标准外,其他请求实质上与一审诉讼请求相同。 | ||||||||
2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京民终584号 | 49599.67684 | 2016年5月,泰禾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泰禾03“,大连银行于2016年10月购入460万张该债 |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泰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大连银行违约金(以4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亦即,泰禾集团无需向大连银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金(以33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29日的违约金为4457952元);2、改判与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禾集团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简称:H6泰禾03,证券代码:112395)本金460000000元及利息33120000元(以本金4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上述本金及 |
券,现因未到期兑付,遂诉至法院。 | 上诉请求相应的诉讼费用由大连银行承担。 | 利息合计493120000元; 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93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93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2871768.4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42463.62元 ,由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2022)沪仲案字第328 | 50444.0815 | 2017年,泰禾集团非公开发行“17泰禾02”公司债券,国泰君安作为该债券受托管理人,申 | 一、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编号为宏源-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偿还“H7泰禾02”债券(曾用名“17泰禾02”)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 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编号为宏源- | 仲裁裁决: 一、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编号为宏源-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偿还“H7泰禾02”债券(曾用名“17泰禾02”)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 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 |
股份有限公司 | 0号 | 万宏源作为“宏源-渤海-2012-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管计划认购前述债券5亿元。该债券逾期未予兑付,申万宏源遂将本案提交上海仲裁委。 | 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偿还“H7泰禾02”债券(曾用名“17泰禾02”)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为9%,自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为128125000元。 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编号为宏源-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900000元;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35815元由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编号为宏源-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偿还“H7泰禾02”债券(曾用名“17泰禾02”)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1)利息,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为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2)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为9%,自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应付债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编号为宏源-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90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35815元由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二)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9月30日,除上述重大诉讼、仲裁外,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新增非重大案件385起,累计涉案金额4288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5173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7707万元。
二、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1、(2022)最高法民终13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本案件公司为上诉方,除判决中所述案件受理费外,对公司财务方面无重大影响。
2、(2023)京民终5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前期已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方面无重大影响。
3、(2022)沪仲案字第328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后续亦将按照仲裁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方面无重大影响。
4、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因多为刚立案案件,不确定性较高。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截止本披露日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四、 备查文件目录
(2022)最高法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仲案字第3280号仲裁裁决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