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4月26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天运[2021]审字第90096号、中天运[2022]审字第90051号);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23]第14-00020号)。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王宝慧、杨治安、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龚牧龙、卢勇、万敏秀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由王秀萍、信翠双变更为龚荣华、苟一平。2022年12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发行人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龚荣华、苟一平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20、发行人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须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启动发行。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振华科技本次发行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4月26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说明事项外,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陈 刚 |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