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与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从内部控制的治理环境、内部控制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按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企业范围
公司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均进行了内控评价,主要包括公司本部及所属子企业。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的2户子企业均进行了内控自我评价。
2、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原则,本报告期确定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6项业务作为评价重点;重点关注价格管理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生产安全风险、质量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依据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度汇编》和《内部控制手册》,围绕公司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5%或1亿元 | 利润总额3%或0.6亿元≤错报<利润总额5%或1亿元 | 错报<利润总额3%或0.6亿元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1%或5亿元 | 资产总额0.5%或2.5亿元≤错报<资产总额1%或5亿元 | 错报<资产总额0.5%或2.5亿元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或1.5亿元 | 经营收入总额0.5%或0.75亿元≤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或1.5亿元 |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0.5%或0.75亿元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或2亿元 | 所有者权益总额0.5%或1亿元≤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或2亿元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0.5%或1亿元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
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主要财务人员任职资格或胜任能力明显不足;
③企业更正已公布或已上报的财务报告;
④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⑤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 | 1000万元及以上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10万元(含)~500万元 |
重大负面影响 | 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受到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造成负面影响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损失很大;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不按规定进行信息上报或披露等;④主要媒体负面新闻一年出现两次以上;⑤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报告日,公司没有发现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重大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宝慧 | 杨华川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