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19债券代码:148162 债券简称:22中交01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5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议案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1,586,74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401,090,9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7%。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63,84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0.7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24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1人,代表股份37,24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同意400,984,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4%;反对1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1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0%;反对1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36,6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15%;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6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15%;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00,484,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8%;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6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15%;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