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发行的“21中交债”、“23中交01”、“23中交02”、“23中交04”和“23中交06”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21中交债”、“23中交01”、“23中交02”、“23中交04”和“23中交06”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提起诉讼的时间
2024年7月5日,中交地产董事会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碧宇”)被告:昆明中交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东盛”)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昆明东盛是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持有50%股权,云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碧桂园”)持有49%股权,昆明众鑫建设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股权。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9月,昆明东盛与云南碧桂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云南碧桂园向昆明东盛提供借款本金26,337.50万元。2024年5月,云南碧桂园与云南碧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云南碧桂园将债权本金25,454万元及相关利息转让给云南碧宇,云南碧宇认为昆明东盛未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提起诉讼。
二、判决或裁决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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