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关于“21中交债”票面利率调整和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49610.SZ 债券简称:21中交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中交债”票面利率调整和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21中交债”(债券代码:149610.SZ)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21中交债”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2.89%。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1中交债”。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回售登记期: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8月26日。
7、本次回售申报可进行撤销,回售撤销期: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5日(仅限交易日)。
8、回售转售: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发行人经营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由转售债券受让方自行承担。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售业务,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本期债券是否进行转售以回售结果公告披露为准。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票面利率为
3.52%;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24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的票面利率为2.89%。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调整票面利率前,存续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序号 | 业务类型 | 起息日 | 派息/兑付日 | 年利率(%) | 证券计划面值 | 每张兑付本金额(元) | 每张派息金额(元) | 每张派息额(元) |
1 | 派息 | 2021/8/25 | 2022/8/25 | 3.52 | 100 | 0 | 3.52 | 3.52 |
2 | 派息 | 2022/8/25 | 2023/8/25 | 3.52 | 100 | 0 | 3.52 | 3.52 |
3 | 派息 | 2023/8/25 | 2024/8/25 | 3.52 | 100 | 0 | 3.52 | 3.52 |
调整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序号 | 业务类型 | 起息日 | 派息/兑付日 | 年利率(%) | 证券计划面值 | 每张兑付本金额(元) | 每张派息金额(元) | 每张派息/兑付额(元) |
1 | 派息 | 2024/8/25 | 2025/8/25 | 2.89 | 100 | 0 | 2.89 | 2.89 |
2 | 全部兑付 | 2025/8/25 | 2026/8/25 | 2.89 | 100 | 100 | 2.89 | 102.89 |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回售撤销安排:本次回售撤销期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5日(仅限交易日)。持有人通过系统申报回售撤销后,有效的申请撤销份额将在回售撤销申报确认后次一交易日恢复可交易状态。回售相关指令处理顺序依次为:撤销回售申报指令、回售申报指令。请投资者知悉存在相关风险。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4年8月26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发行人经营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由转售债券受让方自行承担。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售业务,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本期债券是否进行转售以回售结果公告披露为准。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8月2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3.52%,每10张“21中交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16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5.2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婷电话:023-67530016传真:023-67530016
2、受托管理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昕艺电话:010-85556994传真:010-85556405
(本页无正文,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中交债”票面利率调整和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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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