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3-02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于2023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05号、[2023]006号、[2023]008号、[2023]007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05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5月26日,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2022年12月30日,四川曜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拉萨啤酒转回上述资金。
上述转款实质为代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垫付竞买土地保证金,构成西藏盛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半年报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于控股股东西藏盛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06号)
《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代西藏发展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竞买土地保证金1225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西藏发展未对上述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罗希作为西藏发展董事长,应当对西藏发展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陈婷婷作为西藏发展总经理,未及时督促公司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对西藏发展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罗希、陈婷婷、唐逸作为西藏发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08号)
《关于对陈宏、张志明、李天霖、孙阳升、韩海清、肖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在2022年半年报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西藏发展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
陈宏、张志明、李天霖、孙阳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韩海清、肖舒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明知有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在西藏发展2022年半年报审阅中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未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予以关注核查,并签署了书面意见保证西藏发展202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07号)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由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代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挂牌出让土地(JKQ2021-4号)保证金的方式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225万元。你公司未将上述信息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8号一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 2022 ) 26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 26 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