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3  *ST西发(000752)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3-07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因前期未完整披露,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本次更正主要对决定书中“《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二)未对2022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补充。相关补充内容公告如下:

更正后内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诺

2022年4月,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4.59亿元应付款项向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 未对2022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2022年4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补充披露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出具承诺函的时间、背景、原因及目的。二是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上述4家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三是说明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更正前相关公告内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诺

2022年4月,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4.59亿元应付款项向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 未对2022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2022年4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

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除上述更正内容,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无其他更正,公司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