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6-08-26  山西高速(000755)公司公告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 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高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以公司或所属企业名义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 权,公司所属企业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对外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 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 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 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程序规范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 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 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 实物资产等。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 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 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规模限制: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原则上一年累计捐赠金额 不得超过上年末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同 时不得超过上年度净利润的10%。

(二)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对外捐赠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对于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 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及其 部门。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 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预算及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公司应将对外捐赠 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在年度预算编制报告中,应就全年对外捐 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 详细说明,并对上年度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按 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 万元至100 万元(含)之间的对外 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或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对外捐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 施。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紧急情况处理: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

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企业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 方案,经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 施。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 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党委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工会)为公司对外捐赠事 项的主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方案,履行各项决策审批手续;

(二)指导所属企业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以实物资产进行对外捐赠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 移交手续;

(四)建立公司对外捐赠备查台账。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在对外捐赠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的编制;

(二)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对对外捐赠方案进行审核会签;

(三)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内控部(法律事务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实施监 督管理工作,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

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党委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工会)应在捐赠方案获得 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董事 会办公室)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依法进行披露。

第七章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每季度终了,公司所属企业需将当季发生的对外捐赠 汇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实际发生的捐赠项目、决策批准文件、 账务处理、受赠对象基本情况及已发生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年度捐 赠预算执行情况、后续监督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党委工作部(综合管 理部、工会)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 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 项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外捐赠的税务处理:原则上对外捐赠应当取得合 法的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按照国家财税制度规定做好对 外捐赠的相关财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部应于每季度末对于公司已发生的捐赠 事项进行检查,并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捐赠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 后续跟踪,有条件的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 实施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 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 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严禁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出现营私舞弊、 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报告等不规范行为,公司将 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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