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新华制药(000756)公司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作用,促使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公司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或国内及香港证券监督机构不时要求的数目)独

立董事。第三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六条 独立董事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应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七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

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国内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不时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下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深交所和香港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十一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

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七条 经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完成补选。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

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三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二十五条 在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发展、提名、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不时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

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制

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自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三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可以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计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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