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浩物股份(000757)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2、2022年,公司新增担保金额共计4,25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对下属公司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25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对于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已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1、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了涵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也适

应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力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有效地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了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及监督的真实情况。

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发【2022】3号)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度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提出了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上述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之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审阅了深圳君瑞资产评

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满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3】第002号)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4929号)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之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4930号),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鹏翔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真实反应了鹏翔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承诺盈利数的差异情况;因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结果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之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章新蓉、牛明、易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